《茂名市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4-08-01 23:40:30
2024年7月22日,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茂名市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规划建设,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须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包括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本办法施行后新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用地、已批准“三旧”改造方案的“旧村庄”改造项目用地,可按原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三旧”改造政策在配套幼儿园建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有哪些要求?
(一)配套规划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在居住小区出让红线外、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
(二)配套建设标准。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按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城镇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住宅小区,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大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三)土地出让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在居住小区出让红线外、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部门审批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坐落位置、建设标准(含装修标准)和建设时序等,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五)建设工程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六)竣工验收规定。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四、配套幼儿园移交有哪些要求?
一是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属地人民政府接收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是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在幼儿园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五、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要求有哪些?
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所在居住区居民适龄儿童入园;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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